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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创业政策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水发[2010]14号 中共水泉镇委员会 水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进程,加快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水泉实际,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在水泉镇投资建设的工业企业及公益性、第三产业等项目的引荐人、引资人及项目建设工作组。项目建设工作组成员由项目引荐人提名、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成立。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现税收后,经镇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按每年度实际税收镇级留成部分的5%奖给项目引荐人及项目建设工作组。每年度是指该项目的纳税年度。 (二)对引进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公益性事业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引荐人和项目建设工作组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进无偿资金进入镇财政账户的(政策性的或职务行为的除外),经财经部门认定后,年底按照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3%—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人。 (四)对引进外地税收的,按进入镇财政实际净财力的1%奖励给引税人。 (五)对引进境外投资项目、自营进出口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六)对引荐客商捐赠款、物的,按实际捐赠资金的2%、捐赠实物的按实际净值适当给予奖励。 (七)凡落户在各办事处的招商引资项目,所在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奖励随项目建设工作组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组织和程序 (一)镇党委、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纪委、组织办、督查室、农税分局、招商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全镇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查和年度考核认定。 (二)项目建成投产形成税收后,由引荐人向招商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报,填写申报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认定,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四月 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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