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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水发[2010]13

      中共水泉镇委员会 水泉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在水泉镇投资兴业,加快水泉镇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水泉镇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水泉镇或由水泉镇引荐在山亭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并在水泉镇依法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以及公益性、第三产业和农业开发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水泉镇或由水泉镇引荐在山亭区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8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区级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前2年的地税镇级收入和国税镇级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年纳税总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自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8年内,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区级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前2年的地税镇级收入和国税镇级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年纳税额低于20万元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8年内,除享受区级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外,前2年的地税镇级收入和国税镇级留成部分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除外)镇级地方所得部分,8年内前3年免收,后5年减半征收。区及区级以上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协调按最低限征收。

      (二)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且生产厂房达到两层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达不到其投资强度的,足额征收。

      (三)对新建项目收费实行审批备案制。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从区存量土地中提供,或依法新征用地优先报批;土地出让金镇级收益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扶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土地补偿金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 

      (三)对投资新建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桥梁、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科技、教育为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

      第六条  对国家鼓励的项目,境外独资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镇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予以贷款支持。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特别巨大的重点工业、流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境外独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凡在水泉镇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区政府明确1名县级领导干部、镇政府专门成立项目建设工作组具体帮助协调各种关系,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财政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镇政府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  市、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优惠政策更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水泉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00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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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时间:2014/12/19 Hits:937